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0〕30号各省级局(公司):近日,商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对连锁便利店开展简化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中央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的任务分工,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中简化审批手续的具体举措,对烟草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局要认真抓好落实。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坚持烟草专卖在卷烟零售管理和经营方面的基本原则。坚持行政许可原则,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定,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品牌化连锁便利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每一个便利店都应向属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一店一证;坚持属地烟草公司进货原则,每店独立向烟草公司订货,一店一订,禁止连锁店之间相互调剂;坚持属地配送原则,一店一码,由属地烟草公司送货到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加快办证速度,方便企业经营。三、积极稳妥开展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一)方便企业提出申请。一是加快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许可证网上申请。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便利店网上申请的,只需提交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图片;连锁企业多家便利店线下申请,重复性材料只需向同一办证机关提交一次。(二)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对外承诺的期限少于5日的,以承诺期限为准。(三)在部分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重庆、甘肃、大连等8个省(市)对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品牌连锁便利店办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上述地区规模较大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零售许可证时,发证机关告知办证所需条件,申请人如提交完全满足申请条件的承诺书及申请材料,可先行发证,后进行现场勘验。发证机关在后续勘验及监管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属实或者达不到承诺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已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并取消该连锁企业实行承诺制的资格,所涉门店三年内不得再提出办证申请。(四)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开展烟草经营提供更多帮助。除连锁便利店自身原因外,应保证连锁便利店自领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能够首次订货,在订货后最近的送货周期安排送货。对于新入网经营卷烟的连锁便利店,可参照同区域、同业态、同经营条件零售客户的平均档位,或一般新入网零售客户初次档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初始档位。对于入网经营时自愿将卷烟零售流水数据实时共享至当地烟草商业企业的连锁便利店,可在初始档位基础上调高一档。对于实时共享数据且采用网上配货订购卷烟的连锁店,可适当上浮限量投放卷烟的数量。各级烟草部门要坚持基本原则,审慎推进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及时反馈试点中的问题,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20年1月20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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